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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养老义务不能“有偿转让” 山东将对家庭养老立法(2004年11月05日)
山东省委、省政府近日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实施家庭赡养与扶养法规,明确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实现家庭养老的法制化和制度化。 山东省人大目前已将制定的《山东省家庭赡养与扶养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这一条例强调:养老问题应该由家庭、个人、政府和社会共同解决,在目前社会养老产业尚未得到良性发展的情况下,家庭应当成为赡养老人的主角。山东省老龄委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家庭赡养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家庭赡养义务的具体化,同时注重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规定赡养人不能将养老义务“有偿转让”,但对照料、护理、保健这类生活料理等养老义务,可采取有偿服务方式间接履行。 据了解,目前,山东60岁以上老年人达1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12.5%以上,其中,只有30%左右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障,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前该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但由于家庭小型化、劳动力迁移等原因,山东在家庭养老方面的民事诉讼案件每年都在递增。 为推进养老工作的法制化,山东省正准备进一步健全基层老年法律服务组织,计划在今年年底前成立山东省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
作者:江涛 来源: 日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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