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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2月1日起实施劳动者维权有了“尚方宝剑”(2004年12月06日)


    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用于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纠正、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平抑失衡的劳动关系。它犹如给那些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勒上了一道“紧箍咒”。《条例》作为劳动者合法维权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腰杆更硬了。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监督科负责人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拖欠劳动者工资单位赔偿 
    针对现阶段拖欠职工工资比较严重的情况,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最高可罚双倍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受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殊人员保护进一步加强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禁止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职介培训等机构违规重罚 
   《条例》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据介绍,我市自去年第四季度开始,以集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发轫,加大了劳动监察执法的力度,执法环境有了很大好转。仅今年以来,我市劳动监察部门就为劳动者追回工资、加班费等2900多万元,追缴社会保险费680多万元。  


作者:滕聿刚 来源: 日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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