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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市人民政府发出通知 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2005年01月23日)
近日,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市政府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仍按4.00元执行。其中1.10元为每小时劳动者应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三、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根据国家、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五、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日政发〔2002〕76号文件同时废止。
作者:日照新闻网 来源: 日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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