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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日照6月起对药品使用单位检查(2007年01月30日)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日照6月起对药品使用单位检查 1月27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商、卫生、物价等部门将联合依法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6月1日起对全市药品使用单位进行检查。 据悉,该《条例》首次引入用药人和受药人的概念。用药人就是包括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及其他涉及使用药品的单位。受药人指接受用药诊疗服务的自然人,自购自用的不包括;加大监管的跨度。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上至省级医院、下至个体门诊,直至对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资质的涉及药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使用环节监管;以法定形式引入《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把对使用环节的监督从宏观式监管引入到技术细节标准化管理,同时明确实施主体和监管主体;对用药单位的人员、采购、贮存、调配、应用及宣传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解决了使用环节监管中的法律依据不完善问题;解决了上位法有义务无责任的处罚空白,例如不配备药学技术人员、不进行健康查体、不培训上岗以及其他无罚则的问题,监管工作将更加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作者:王霞 来源: 黄海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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