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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日照市将出台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7年11月07日)


   《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目前正在征集社会各界意见。这是记者11月2日从日照市建委获悉的。 

    据悉,日照城市绿化覆盖率目前已达41.38%,道路绿化普及率达100%。该《办法》是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日照实际制定的。旨在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目前,该《办法》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于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市建委政策法规科。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 

    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绿化义务任务的公民,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以资代劳,具体绿化费的收取标准按照本市每人每年2个日均劳动工资标准交纳。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第十条) 

    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法定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确因条件限制,绿化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异地建设的可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缺绿地面积建设。(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的春季绿化季节;逾期没有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开设游乐设施和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在城市公园绿地范围内设置商业摊点的,设置单位和个人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设置。(第二十八条)


作者:孟锋 来源: 黄海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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