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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山东日照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2008年01月23日)
从1月16日起,日照市正式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定粮食及其制成品、食用植物油、牛奶和奶粉、饲料、液化石油气、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等七大类商品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目录。这是记者从1月22日召开的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提醒会上了解到的。 提价须提前10天书面申请 日照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八大类具体商品,确定粮食及其制成品、食用植物油、牛奶和奶粉、饲料、液化石油气等五类商品为我市提价申报的目录;确定成品粮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液化石油气等六类商品为调价备案商品目录。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列入提价申报名单的企业,在提高指定产品价格时,须提前10天将书面申请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查。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要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在调整指定产品价格超过一定幅度的情况下,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不执行的最高可罚100万元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义务。经营者如果不按规定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有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最高可罚100万元。 据称,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等。 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依法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行政手段,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辅助性。不是表示冻结物价、价格不再上涨,也不意味着物价会一下子降下来,而是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将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日照市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称,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已明显上涨,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少数企业趁机搭车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此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只是为了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对于因成本增加和供求关系变化导致的企业合理调价,政府不会干预。 据了解,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会改变企业自主定价性质,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如果没有充分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同时,此次干预的只是极少数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涉及的企业数量也是极少数,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仍然由市场调节。
作者:夏宗伟 来源: 日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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